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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国家为彻底解决老百姓无证房问题,开展了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的专项行动。我身边有很多人向我咨询相关问题,今天我们给大家从公证遗产继承的角度给大家解答疑惑!
一、有产权证的房屋,在产权人去世后之后,房屋有没有必要办理继承?
答:继承是法律规定的程序,原房屋权利人死亡后把遗产转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首先是由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来继承遗产,其次才是由第二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遗产。遗嘱继承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在遗嘱继承中我建议还是办理公证遗嘱更好,因为在遗嘱继承中公证遗嘱在法律证据效力能够更好的体现,能够为后续的遗产继承的手续和程序中起到更加高效的作用。在遗嘱人去世后,遗嘱受益人可到遗嘱人生前办理遗嘱的公证处,在遗嘱生效后办理遗嘱继承公证书或者接受遗赠公证书。在办理之后携带公证书及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
因此,继承的房产应在进行公证后进行权属登记时,会更有效率、更加高效。
二、办理房产(有产权证和无产权证)继承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被继承人(去世的产权登记人)的死亡证明(这里包括户口簿上记载的户籍注销时间和死亡时间、医院出具的死亡推断书等)、火化证;
被继承人名下房产的产权证;
产权人去世后,需提交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这里主要是要体现以被继承人为中心考察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情况(提供材料方向:去世的人生前的单位出具亲属关系证明或者调取生前的工作履历档案、独生子女证以及墓碑照片等);
若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产权问题,暂时尚未正式办理颁发产权证,以产权人生前或者之前与售房方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缴纳购买房屋凭证或者收据、要能够体现房屋具体位置以及体现房屋以及购买为个人的并且为100%产权的相关证明为准;
申请人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时候,发现有很多历史问题(例如:年代太久,单位破产,档案丢失等情况),可以相对灵活的从配偶或者父母这边开具相关证明,能够体现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情况即可;
公证人员根据家庭情况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最后,大家看到以上的需要办理房产遗产继承公证的相关材料,不仅仅可以办理房屋遗产,只要是被继承人名下的遗留的所有财产都可以用以上材料,一并办理。
来源:证法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