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能否办理公证?

时间:2024-03-08 11:07:27  来源: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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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提出这样的公证申请:

(1)当事人与房产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了房款,但尚未取得房产证,此时当事人欲向第三人转让该商品房,其与第三人签订的该房屋买卖合同能否办理公证?

(2)当事人以集资建房、公房出售等优惠方式购买了房屋,但尚未取得房产证,此时当事人欲向第三人转让该商品房,其与第三人签订的该房屋买卖合同能否办理公证?

(3)当事人系通过按揭方式购买的房屋,在贷款清偿、抵押登记注销之前,其欲向第三人转让该房屋,其与第三人签订的该房屋买卖合同能否办理公证?

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否办理公证,实际上取决于两个问题:

(1)合同的有效性与当事人公证的目的性是否统一?

(2)办理公证后能否预防纠纷、保障权益?

对此,目前公证处意见如下:

申请一、申请二:

1.不予受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未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不得转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权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权利人尽管占有使用该房,但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没有取得房产证,说明权利人在法律上还没有取得该房完整的所有权,因此无权处分该房。

  (3)当事人申请对该房屋买卖合同办理公证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公证起到保险的作用,但是公证预防不了一房二卖的问题,起不到保险的作用。

2.可以受理。

  (1)根据称《民法典》第2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包括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没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时,是可以办理公证的,但公证的内容只是对房屋买卖行为的真实性进行的证明,不能证明房屋产权的合法性。

申请三:可以受理。

      根据《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只要抵押权跟随抵押财产一并转移,就能够保障抵押权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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