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
1案情概述
几年前,成都市民刘先生在某楼盘购买了一套期房,交房时发现实际情况与当初的宣传材料差别很大,小区配套设施、周边建筑布局等都和开发商最初的宣传和承诺不符,刘先生和一大批购房者对此十分不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先生及其他购房者成立了一个维权小组,打算收集整理相关证据,以便依法维权。为此,刘先生作为维权小组代表来到公证处咨询。
2公证过程
该楼盘开发商在其官方微信号上曾发布过多篇楼盘宣传文章,很多购房者正是被文章中展示的理想画面所吸引才决定买房。“我们知道这些都是他们虚假宣传的证据,但是万一他们删除了怎么办呀?”
面对刘先生的担忧,公证员告诉他,可以通过证据保全公证对开发商官方微信号中的宣传文章等信息进行固定,从而避免后期开发商删除文章导致数据灭失。
由于维权小组人数众多,加之部分购房者已经聘请律师介入其中,为保障维权过程顺利进行,最大程度地保障购房者权益,公证员、代理律师及刘先生等人共同讨论具体的证据保全公证方案,明确保全方式、流程和内容等。
随后,在获得维权小组人员同意后,公证员为其办理了证据保全公证,拿到公证书后,刘先生等人终于解除了心中的担忧,并决定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权。
3法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公证员说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电子数据相对于其他证据来说具有易灭失、易篡改等特点,证据保全公证为电子数据存证提供了有效途径,实现了电子数据的快速存证,保证了证据内容的实效性、全面性和完整性,让当事人能更好地在法律程序中使用公证的证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