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西证普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时间:2024-05-08 10:16:11  来源:西安市公证处订阅号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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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22年10月,A公司因经营周转需求,向B银行申请了一年期的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整,A公司以自有的一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夫妇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B银行为了预防信贷风险,确保债权顺利实现,对其与A公司及保证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了“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公证处经审查后依法为其出具公证书,B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向A公司足额发放贷款。

到期后,因A公司经营异常,导致逾期未还款,B银行遂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公证处根据其申请,向A公司及保证人对所涉债务履行情况进行了核实,并积极对各方进行调解,但A公司表示无力偿还,保证人则不予配合调解。

为了确保B银行权益,公证处依照程序及时为B银行出具了执行证书,B银行持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终,法院拍卖抵押房产、处置被执行人财产,B银行受偿,债权得以快速实现。

一、什么是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以给付为内容并符合条件的债权文书,赋予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活动。其公证效力主要体现为强制执行效力,即债务人、担保人对经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无须经过诉讼程序,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持该债权文书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二、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三、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债权文书须具备的条件?

(一)债权文书以给付为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务履行方式、内容、时限明确;

(四)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五)债权人和债务人愿意接受公证机构对债务履行情况进行核实;

(六)《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具体种类?

(一)《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107号)第二条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二)《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司发通〔2017〕76号)第一条   公证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符合《公证法》第37条规定的以下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1、各类融资合同,包括各类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等各类贷款合同,票据承兑协议等各类票据融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开立信用证合同,信用卡融资合同(包括信用卡合约及各类分期付款合同)等;

2、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等;

3、各类担保合同、保函;

4、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五、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债权人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或融资性业务许可证明;

3.债权文书是以给付为内容,具备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对办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有明确约定;

4.涉及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5.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保证人为自然人的,不适用代理。

6.债务人、担保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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