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调解化纠纷

时间:2021-10-29 11:32:43  来源:成都市中大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基本案情

陈女士和她的侄儿小陈因继承一套陈女士父母留下的房产向公证处申办继承权公证。

陈女士父母生前育有一儿一女,儿子英年早逝,只有陈女士这个女儿和孙子小陈。

陈女士和小陈是老两口现存的全部法定继承人。

两位老人生前留有一份自书遗嘱,而遗嘱的内容是他们的这套房产指定由女儿陈女士一人继承。

但小陈质疑这份遗嘱的效力,原因是祖父母没有文化,甚至连自己的名字都不会写,并且两位老人生前还当着家里人的面说过,小陈是他们唯一的孙子,他们去世后的遗产都会留给他。因此小陈不认可这份遗嘱效力,并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公证,否则就到法院解决。

办理过程

双方对此争执不下,但又不愿对簿公堂,于是双方来到公证处请求帮助。

公证员了解情况后,决定开展公证调解他们之间的纠纷。

首先,公证员分别与陈女士和小陈进行了沟通,了解到陈女士父母的遗嘱是其父亲当着她和母亲的面亲笔所写,因为母亲不会写字所以让父亲代其签名。

而小陈表示他并不是为了争夺财产,就是觉得咽不下这口气。

于是,公证员耐心细致地向陈女士讲解相应的法律规定,并为陈女士分析了公证和法院解决继承纠纷的利弊。同时也给小陈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分析矛盾激化后可能产生的利弊。通过分别沟通后,双方情绪有所缓和,但矛盾依然没有消除。公证员分析后认为,双方均有赌气的成分存在,其矛盾并非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因此,公证员从法律规定与亲情的关系进行调解,并就分歧问题提出具体的调解建议,以寻求矛盾化解的突破口。在累计5个小时的调解工作后,最终,双方情绪缓和,喜笑颜开,欣然地达成并签署了《遗产分割协议书》,并顺利地办理办理了继承权公证。

公证员说

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股新生力量,公证调解不仅有利于缓解法院的审判压力、节约司法资源,还能为当事人减轻诉累,有利于当事人纠纷的缓和及化解,维护家庭和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本案中,公证员向陈女士讲述立遗嘱的法律规定时,觉察到陈女士已经认可父母的遗嘱存在瑕疵,如果走诉讼程序,不但费时费力,自己也达不到理想的目的,所以此继承纠纷完全可以通过公证调解解决。之后,当双方当事人因继承份额再次发生纠纷时,公证员从两位老人的遗嘱效力,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出发,详细地向小陈分析了陈女士作为两位老人的主要赡养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增加份额的相关规定,并悉心分析分配比例如何确定较为公平,更加合理合情。最终双方达成了都很满意的分配比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赠人放弃受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0条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2条的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2016〕14号》第11条规定:“支持公证机构在送达、取证、保全、执行等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在家事、商事等领域开展公证活动或者调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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