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办理继承莫拖延,时间越久越麻烦

时间:2024-10-14 11:16:09  来源:南京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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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家住南京江北新区大厂街道的李先生来到江北新区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向驻中心公证窗口的公证员咨询父亲李某甲遗留的不动产继承公证事宜。

李先生陈述,李先生的母亲石某早年死亡,父亲李某甲在石某去世以后在大厂街道购买了一处房产。李某甲于2016年6月去世,李先生一直忙于工作,未办理其父亲李某甲遗产继承公证及不动产登记手续。最近一段时间,李先生打算卖掉父亲的这套房产,才来咨询相关办理手续。

同时,李先生还表示,李先生的父亲李某甲生前没有对该房产订立遗嘱。李先生还有个亲姐姐李某丙在2021年2月也去世了,其姐姐去世前已离婚,有一个独生子李某丁。李先生的爷爷李某乙、奶奶张某都是在2022年相继去世的,李先生的爷爷奶奶除了李先生父亲以外还有一儿一女,即李先生的叔叔和姑姑,而且都在外地工作。

听完情况后,公证员告知李先生,由于被继承人及有继承关系的几位亲属各自死亡时间间隔太久,导致出现许多新的继承因素,继承关系也变得非常复杂,如果想单独继承其父亲李某甲的房产,需要李先生的叔叔、姑姑以及外甥一起办理放弃继承公证手续。李先生一开始表示不理解,在公证员的耐心解释下才完全了解继承相关的法律规定,此时,李先生后悔当初没有及时办理其父亲遗留的房产继承手续,给房产变更登记留下更多麻烦和风险。

值得李先生庆幸的事,李先生的叔叔、姑姑以及外甥都没有提出额外要求,同意放弃该房产的继承。于是,在公证员的帮助下,借助南京公证处推出的便民举措“远程视频公证服务”,三人各自在当地,采取线上办理模式顺利签署了放弃继承声明书,李先生也成功办理了父亲房产的继承手续。

01公证员说法

第一,本案中李先生的父亲李某甲死亡之后,李某甲的房产按照法律规定,在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前提下,应先由李先生的第一顺序继继承人,也就是由李某甲的父母、配偶、子女继承。李某甲的配偶石某都已经在李某甲之前去世了,所以应由李某甲的父亲李某乙和母亲张某、儿子李先生、女儿李某丙共同继承。

第二,李先生的爷爷奶奶是在李某甲去世以后才死亡的,根据法律规定,李先生的爷爷奶奶生前没有表示放弃也没有订立遗嘱,爷爷奶奶去世后,会发生转继承情况,即,李先生的爷爷奶奶应当继承李某甲房产的份额就转给李先生的爷爷奶奶的继承人,也就涉及到了李先生的叔叔和姑姑。

第三,李先生的亲姐姐李某丙是在李某甲去世之后死亡的,根据法律规定,姐姐李某丙有权继承父亲李某甲的房产的份额由李某丙的继承人来继承,该案中,也就是由李先生的外甥来继承。

02解决方案

01

如有亲人离世,建议及时办理相关继承公证手续,不能犯“拖延症”,随着时间的推移,涉及到的继承因素会更多,导致的继承关系可能会越来越复杂,极易出现完全超出自身认知和控制范围的继承情况。由于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会越来越多,一旦其中有人提出继承要求,不仅继承财产的份额会减少,而且快速处置也会更加棘手。

02

如因各种原因不愿或不能及时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建议让死者的父母及时前往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声明书公证,提前锁定继承关系和继承人范围,防范不必要的继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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