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该如何处理?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涉外法律-新疆霍尔果斯:口头约定引运费纠纷,涉外调解护跨境营商
-公证-公证护航非遗传承丨寿宁县公证处为北路戏定向培养生办理合同公证
-涉外法律-《法治日报》:“屏对屏”高效化解涉外劳动争议 | “政法为民办实事”
-公证-公证“六融入” | 深耕继承普法实务 赋能基层法治建设——仓山公证处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公证实务讲座
-公证-车位只有使用权,怕丢合同、转让难?官方公证备案,给您的车位加一道法律保障! 合肥公证处车位使用权备案全指南
-公证-聚焦商事调解 提升专业能力——昆明市国正、五华公证处共同开展《商事调解条例》公益专题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