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事件】
吕先生是一家上市公司的销售经理,和客户谈合作的时候,经常会因为自己的名字有谐音而被取笑,这在他心里带来一定的困扰,于是他决定改名字,把自己三个字的名字中间的字去掉,改成两个字,这样读起来简单,也不影响工作。
吕先生持身份证、户口本到户籍地派出所申请更改姓名,派出所工作人员告知其应当先到公证处办理改名声明公证,提交公证书才能为其办理更名程序。因此,吕先生持着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以及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改名声明公证。
【公证过程】
公证员了解到相关情况,在审核吕先生提交的相关材料无误后,依据法律法规为吕先生办理了声明公证,声明内容为:其自愿更改自己的姓名,对更改姓名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拿到公证书后,吕先生到派出所顺利更改了姓名。
【专业解读】
1.声明书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声明人(公民或法)民事活动中公开的意思的单方申请,依法证明其声明行为的真实性而出具的公证。声明公证是一项涉及范围比较广的公证事项,主要分为主张权利、放弃权利、承担义务、澄清事实等。声明书的内容只能是客观事实,所声明的内容如果与事实相符,那么该声明为有效声明,如果与事实不符,那么该声明无效。
2.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法律上关于成年人身份证变更名字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是本人要表达变更名字的意愿,第二是变更名字的理由要充分,第三是本人要承诺变更名字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