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作为《民法典》增设的一个新的权利,居住权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老年人、妇女以及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可以说,居住权的增设进一步完善了住房保障体系。
有这样一个案例,在讲清楚居住权的同时,还可以让你了解,公证在保障弱势群体合法居住权益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近日,江苏亭湖公证处成功办理一起居住权协议公证,切实保障了离异妇女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合法居住权益。
经了解,2019年,马惠(化名)与丈夫张一(化名)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归丈夫张一抚养,女儿归马惠抚养,各自承担抚养费用,张一婚前所有的自建房仍归其所有。
离婚后,因马惠收入微薄且无固定住所,为了更好地抚育、陪伴孩子上学,张一口头同意马惠和女儿仍可居住在其婚前所有的自建房中。
居住期间,因张一沉迷赌博,双方多次发生争吵,每次张一都说要将马惠母女扫地出门。
马惠担心自己和女儿无家可归,在朋友的建议下打算向公证处寻求帮助。
2021年9月,马惠来到亭湖公证处咨询。
了解相关情况后,公证人员建议马惠与其前夫张一办理居住权协议公证,将张一的口头承诺落实到纸面上。
当天下午,马惠与前夫协商一致后,共同向亭湖公证处申请办理居住权协议公证。
根据双方的需求,公证员为他们起草了居住权协议,协议约定马惠与婚生女对张一位于当地某城中村的自建房屋享有居住权,同时约定了居住期限(婚生女年满十八周岁或直至马惠再婚时为止)。
公证员告知双方,签订居住权协议后,应当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马惠和张一对居住权协议内容无异议,并现场签字捺印,公证员随即为双方出具了公证书,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此,聊城市鲁西公证处公证人员解释说,《民法典》新增设的“居住权”是从法律层面认可和保障群众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有利于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维护家庭和谐,“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公证服务作为维护合法权益的最佳利器,我们相信居住权的设立有公证保驾护航,可以让很多纠纷无处藏身,真正实现‘住有所居,居有所安’”。
据了解,近年来,鲁西公证处以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为目标,秉持“规范、高效、便民、利民”的服务宗旨,为群众提供更为优质高效便捷的公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