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男子借款未还清去世,家人放弃继承遗产 法院判村委会成“遗产管理人”

时间:2021-11-22 15:34:30  来源:红星新闻  点击:0

司法培训咨询网:男子毛某向他人借款99万元用于投资工程建设,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之后,剩余借款和相应利息一直未支付,但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书。随后,毛某去世,其父母、妻儿等遗产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毛某的遗产。

无人继承遗产,也就无人偿还债务。于是,法院依职权追加该村村委会为被告,认定借款非夫妻共同债务,依照《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为有利于管理和维护遗产,确保权利人利益顺利实现,判决该村村委会作为“遗产管理人”,在管理毛某遗产范围内清偿剩余借款本金64万元及相应利息。

11月18日,红星新闻记者从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眉山市仁寿县法院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和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中,依法将村委会确定为“遗产管理人”,确保权利人利益顺利实现。该案系《民法典》实施后,仁寿法院首例确定由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案件。

男子借款未还清去世

家人均表示放弃继承遗产

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期间,毛某向徐某借款共计99万元用于投资工程建设。2017年1月至10月期间,毛某向徐某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之后,剩余借款和相应利息一直未支付。2020年7月6日,毛某与徐某再次达成《还款协议书》,此后徐某一直与毛某保持联系,毛某也表示正在积极筹款。

2021年3月,毛某因病死亡并留有遗产。徐某为收回剩余借款本金和利息,将毛某的父母、妻子、女儿诉至法院,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毛某的妻子喻某偿还该债务,并要求毛某的父母、妻子、女儿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毛某生前债务。

庭审过程中,毛某妻子喻某表示自己未在《还款协议书》上签字,事后也未对毛某的借款行为进行追认,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自己对该借款不承担偿还责任,同时表示放弃继承毛某的遗产。毛某父母、子女等四人到庭后,也表示放弃继承毛某的遗产,并将毛某遗产的相关证据提交法庭。

法院判决村委会成遗产管理人

负责管理遗产并清偿借款

承办人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第一次庭审后,毛某玉等人到仁寿县公证处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进行了公证,并将遗产资料交予毛某生前户籍所在地的仁寿县藕塘镇某村委会。

第二次庭审中,因毛某的儿子已于2020年11月去世,徐某要求追加毛某的孙女小毛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小毛某到庭后,也阐明了不愿继承毛某遗产的意见。毛某的合法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其遗产,法院依职权追加该村村委会为被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所涉借款非夫妻共同债务,依照《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为有利于管理和维护遗产,确保权利人利益顺利实现,判决该村村委会作为遗产管理人,在管理毛某遗产范围内清偿剩余借款本金64万元及相应利息,并驳回了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认可此判决结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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