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民法典引入遗产管理人 :妥善管理遗产 减少继承纠纷 避免资源浪费

时间:2021-11-26 16:06:30  来源:破产与重整实务  点击:0

司法培训咨询网:作者:蒋阳兵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拥有“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之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出台标志着我国进入了遗产管理人的时代。新出台的《民法典》“继承编”第四章中首次引入了“遗产管理人”的概念,打破了原继承法律实务中遗产管理人角色空缺的局面,对维护遗产继承秩序有现实意义。笔者认为,我国不仅要建立、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还要鼓励中立、专业的遗产管理人参与遗产的分配,保护全体继承人的继承权利,保障遗产依法、完整地传承,完整的处置遗产,增加社会财富,避免资源浪费。

  一、什么是遗产管理人制度

  遗产管理,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处置。

  遗产管理人,是指对死者遗产进行妥善保管和分配、处置的人。

  二、建立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财产形式呈现复杂多样的趋势,从“工资、奖金、存款”等传统财富到“股权、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流动性、灵活性突出的无形资产。实务中,财产分散、债权债务管理错综复杂且未设立遗嘱便薨然去世,给家人留下不确定的遗产范围与债权债务更是常见。由于全部或部分继承人未能及时获知继承开始的信息、继承人之间无法就分割比例达成一致、继承人缺乏管理遗产能力等,常常会导致遗产处于无人管理或未能获得妥善管理的状态,造成遗产价值减损或被侵占的不良后果。

  《民法典》出台后,立法对遗嘱管理人的任职资格、职权范围、需承担责任等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细化。结合当前屡屡出现遗产范围不明确、遗产遭到隐匿及转移、继承人之间无法统一行动、继承人的附随义务得不到监督、债权人与继承人信息不对称等现象,遗产管理人制度应运而生,对减少继承引发的纠纷、节约司法资源有现实意义。

  如果不委托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接管遗产,妥善管理、清算遗产以避免遗产遭受损毁、灭失,并为被继承人收取债权、偿还债务,否则极有可能会导致遗产管理结果违背被继承人当初的意愿。同时,也可能会损害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继承人的利益。这实际上将继承人、遗产债权人以及其他遗产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同等加以保障,亦是对以往相关立法的极大补充和完善。

  另外,对于无人继承应归国家所有的遗产或个人与国家混合产权的财产,通过遗产管理人对被继承人债权债务和遗产的清理,通过法定程序对应收归国家所有的遗产进行转移登记和管理,充分发挥遗产的社会价值,避免资源浪费。

  三、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民法典现有规则列示了遗产管理人的六项职责,该等职责的规定与域外立法思路基本一致。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遗产管理人应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有准确的把握,查清遗产的名称、数量、地点、价值等状况。在查清有关遗产的基础上,还应当编制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遗产管理人应当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提交遗产清单,使继承人了解被继承人遗产的具体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损毁、灭失

  遗产管理人应尽义务妥善保管遗产。首先,是保护和维护遗产的现状。其次,如果要对遗产采取的必要措施,应当以不改变标的物或权利的性质为限。如果超出必要限度,属于遗产管理人非必要的处分行为,对继承人、受遗赠人等造成损害的,遗产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一方面,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通过诉讼或者非诉讼等手段向债务人主张被继承人的债权,实现被继承人的债权。另一方面,应当对有关遗产债务进行清偿,对遗产债务的清偿应当按照一定等顺序,对统一顺序等债务无法全部清偿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清偿。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如果只有一个继承人,遗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将遗产移交给继承人。如果有两个以上继承人的,应当按照遗嘱指定或者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将分割后的遗产移交给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民法典》通过新增兜底条款,涵盖法律未详尽规定的事宜。同时,也表明了被继承人可通过协议的方式,赋予遗产管理人更多职责,如对遗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或可与遗嘱信托相衔接。

  四、遗产管理人的未来趋势

  如前所述,随着自然社会的变化、发展,人们的财产形式趋向多样化、复杂化,人们更加迫切地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来管理他们的财产。结合国外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实施情况,笔者预测,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作为遗产管理人乃未来趋势,如律师事务所。

  事实上,我国已有律师事务所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先例见诸报端。2019年,一家四川的律师事务所接受继承人的委托担任了遗产管理人,并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及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有关流程进行了遗产的清产核资,在召开第一次利害关系人会议后,还代表被继承人就遗产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出庭应诉。

  律师事务所是我们公认的专业机构,其在日常工作中已经处理了大量的继承相关业务,因此十分熟悉继承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对继承争议的处理具有丰富经验,同时还有律师行业监管,已经具有一定公信力,有利于处理继承事务及化解各方矛盾。在英国,有的被继承人倾向于直接选择律师等专业人士作为遗嘱执行人,有的作为遗嘱执行人的非专业人士也会指定律师或遗产管理的专业人士并寻求指导建议。指定律师等中介方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方式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也屡见不鲜。此外,随着遗产类型的日益复杂,遗产管理工作确实需要相关专业知识的支撑,尤其是在涉及跨境遗产继承、各种架构下的股权继承等情形下,拥有境内外公司法、信托法、税法等专业背景,可以帮助遗产管理人妥善处理遗产管理及分配的相关事务。

  就上述专业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人选问题,也可借鉴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由人民法院或行业协会建立遗产管理人名册,通过自愿申报与筛选考核,让具备相关专业背景与丰富经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入遗产管理人名册,并定期对其进行考核,实现遗产管理人的专业化与规范化。深圳公证处联合深圳律师协会主动作为,参考破产管理人制度推出的遗产管理人名册制度即是对实施遗产管理人制度较好的一个偿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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