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遗产继承,有“典”护着尽孝者

时间:2021-12-07 11:37:36  来源:二三里客户端  点击:0

司法培训咨询网:导读

作为保护人民权利、增进人民福祉的新时代法典,民法典对遗产继承作出新的详细规定,最大限度保护被继承人分配遗产的自由和继承人继承权,为遗产继承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今年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依法审结多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涉及代位继承、转继承、遗产分配的原则、酌情分得遗产权、遗产管理人制度等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

老人再婚,身后双方子女起纷争

68岁的李泯与65岁的蒋梅再婚后,共同购置了一套商品房,房产登记在蒋梅名下。蒋梅的小女儿一直与他们在该房屋共同生活,照顾两位老人的生活起居,负责接送及陪护卧床不起的李泯到医院治病。2015年,蒋梅的小女儿意外离世后,蒋梅的二女儿将两位老人接到自己家中照顾。2017年、2018年,蒋梅、李泯先后去世。

蒋梅去世前留有一份遗嘱,载明登记在她名下的房产留给自己的三个女儿继承,李泯不得分割、无权继承。在蒋梅去世后,李泯曾向蒋梅的子女出具了一份放弃继承声明书,声明放弃继承蒋梅的房产份额。两位老人离世后,蒋梅的二女儿按照遗嘱对房产进行处置,将变卖房产所得钱款按三份平均分配。

李泯的子女认为其擅自出售房产,侵犯了他们对李泯遗产的继承权。今年3月,李泯的子女将蒋梅的二女儿诉至柳北区法院,要求依法继承李泯的遗产。

■法官讲法典

“外人”尽孝,酌情分得遗产

继承权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或被继承人生前遗嘱所产生的权利,法定继承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既存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及抚育、扶养、赡养等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法院在审理继承纠纷案件时,将依照法定程序审核继承人的范围及资格。

本案中,涉案房产购买于李泯与蒋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属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各享有一半的产权,蒋梅自书遗嘱中处分李泯财产部分的内容无效,其仅能处分自己享有的产权份额。蒋梅死亡时,其享有的房产份额属于遗产,按照遗嘱由她的三个子女继承。李泯于2018年死亡,涉案房产的一半产权份额属于其遗产,他的子女是合法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其遗产。

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民法典酌情分得遗产权之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这既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体现了法律对赡养老人、重视亲情等传统美德的肯定和鼓励。这意味着“不是子女胜似子女”的人长期扶养照顾老人,也能酌情分得适当遗产。

李泯和蒋梅再婚时,各自的子女均已成年,李泯夫妇对各自的继子女均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只是亲属称谓上的父母子女姻亲关系,彼此之间不当然享有法定继承权。根据蒋梅自书遗嘱的内容及法院走访情况可知,两位老人晚年主要与蒋梅的二女儿、小女儿共同生活,该二人虽不是李泯所留遗产的当然继承人,但长期自觉自愿在生活中向其提供照料帮助、给予关心照顾,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依法可以分配适当的遗产。

法院酌情认定涉案房产中属于李泯的遗产份额由蒋梅的二女儿、小女儿分得一定比例,另一部分则由李泯的子女共同继承。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蒋梅的二女儿分别向各继承人支付相应钱款。

代位分歧,叔侄对簿公堂

父亲、奶奶相继去世,孙女是否有权继承奶奶的遗产,继承份额该怎样划分?今年5月,李菲将叔叔李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她继承登记在奶奶林云溪名下的房屋。

李菲认为,涉案房产属于奶奶的遗产,虽然自己的父亲先于奶奶去世,但是她作为奶奶的孙女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是合法继承人。奶奶在世时,每年生日及节日她均前去看望,奶奶生病住院期间,她也经常买水果到医院看望。她尽有赡养义务,理应分得遗产。

李深则认为,自己与母亲长期共同生活,并照顾其生活起居,对其尽到了主要的扶养义务。而兄嫂离婚多年,侄女李菲自幼跟随其母亲生活,平时很少往来,与奶奶的关系也较为生疏。虽然她偶尔来看望奶奶,但并不陪在身旁照顾,不算尽到赡养义务,不应享有继承遗产的资格。

■法官讲法典

侄女依法享有代位继承人资格

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林云溪个人出资购买,购买房屋时其配偶已去世多年,故涉案房屋属于林云溪的遗产,其去世后发生继承。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李菲的父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直系晚辈血亲即李菲代位继承相应遗产份额。此外,无证据证明林云溪在大儿子去世后存在生活困难,必须要求孙女承担赡养义务的情形,也没有出现小儿子无力赡养的情形,林云溪与李菲并未存在法律规定特殊情况下形成的抚养、赡养关系。李菲的父亲在世时对林云溪尽有赡养义务,李菲不时前去看望林云溪,故林云溪的遗产应由李深与李菲共同继承。

根据民法典遗产分配的原则之规定,遗产分配的份额确定主要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扶养老弱困残及协商一致的原则。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尽“主要扶养义务”,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生活中承担了主要劳务,如做饭、照顾、护理等,或主要负担起生活费用,给予经济扶持。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以利于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本案的被继承人林云溪晚年患有多种疾病,日常起居及生病住院等事情均由李深负责处理,李深对林云溪照顾体贴入微,对林云溪起到精神慰藉作用,理应多分遗产。法院依法判决李深继承涉案房屋2/3的产权份额、李菲继承涉案房屋1/3的产权份额,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代位继承之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民法典明确了继承权的范围,突破了晚辈直系血亲的限制,以代位继承的方式赋予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继承人资格。

指定管理,化解遗产纷争

2018年韦恒去世后,遗产尚未分割,其中包括一笔价值不菲的股票遗产。韦恒生前未立有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2019年,韦恒的父亲去世,因其未放弃继承韦恒的遗产,故其对韦恒的遗产继承权转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即韦恒的母亲、弟弟。韦恒的遗产合法继承人变为韦恒的母亲、弟弟和妻子、女儿。

而这笔股票遗产由谁管理、如何分割,各继承人经过多次协商,仍未能对由谁作为遗产管理人达成一致意见。韦恒的母亲、弟弟将韦恒的妻子、女儿诉至法院,提起了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之诉。

今年10月,柳北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申请指定所有继承人共同担任被继承人韦恒的遗产管理人的诉讼请求。这是广西法院首例判决确认遗产管理人的案件。

■法官讲法典

需保证遗产公平合理分割

遗产管理制度属于民法典新增法条,对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指定、职责、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以及报酬作出规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从立法角度促进化解遗产继承人之间的纷争。遗产管理人是对死者的财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的,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以保证遗产的公平、合理分割。

本案中,被继承人韦恒的女儿没有股票操作经验,既不知道股票的实际价值,也不具备管理股票的专业能力;韦恒的弟弟则提出,他有股票投资经验,具备一定的股票管理知识,愿意管理涉案股票遗产。由于各继承人始终未能对由谁担任遗产管理人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判决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既有利于这一笔股票遗产在实际分割前得以完整、安全的管理、维护,又有利于促进公平、有序地对遗产进行分配,实现各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权。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时,应以多数原则决议遗产管理事项,依法应当履行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管理职责,及时保护遗产的完整和安全,确保遗产能够公平、合理地分割、管理,维护家庭、亲人之间的亲睦和谐。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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