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咨询网:2021年1月初,温先生来到公证处,咨询办理公证的相关事宜。
温先生自述其出生于1936年,结发妻子1998年去世,妻子去世后,因三个子女都工作繁忙,无暇照顾他的日常起居。
2006年,他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是丧偶的李女士,经过5年的共同生活,两人相敬如宾,也得到了各自子女的认可,于2011年与李女士登记结婚。
温先生本人有套房改房,是与李女士结婚前取得的,想留给自己的三个子女,但因李女士比他小27岁,他又担心在他去世后李女士居无定所,没保障,所以来公证处寻求帮助。
公证员耐心地听温先生诉说了自己的担忧后,建议他办理遗嘱公证,在遗嘱中指定住房由三个子女共同继承,但在遗嘱中设定居住权,即设定李女士在去世前可在上述住房内居住。
同时,公证员告知了公证遗嘱的法律意义、后果、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等,温先生听完之后非常满意并在第二天带齐材料来办理了遗嘱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