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邹某委托丈夫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公证案

时间:2022-03-30 09:07:37  来源:贡山普法  点击:0

司法培训咨询网:案情简介

近日,申请人邹某与朱某来到我处,咨询如何办理委托公证。邹某、朱某系夫妻,在云南大理购买商品房一套,因贷款需要,过几天需要去大理不动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邹某需在贡山照看老人与小孩,无法亲自前往大理办理相关手续,想要办委托公证,委托丈夫代为签字办手续。公证员询问了他们的具体的需要办理事项、委托的期限,受托人是否有转委托权等,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为其办理了委托公证。委托公证,公证员证明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的形式,委托受托人代办手续,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保障委托行为真实有效性,赢得了当事人和用证机关的一致好评!

公证小知识

委托书是委托人以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授权受托人代理委托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文书,是委托行为的一种形式。

委托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比如,夫妻二人需要在某地购买一处房产,由于其中一方或双方需要外出,不能久留当地办理买房事宜,夫妻之间就可以相互委托或者夫妻二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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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证能不能代办?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不能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事项

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需要行为人本人亲自做出意思表示,如遗嘱、声明、保证、赠与等。比如遗嘱公证,就是公证处根据立遗嘱人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证明。

第二类是与人身有密切关系,需要见到本人才能确认的事实,如生存状况等。

第三类是涉及人身关系的重要变更或者财产的无偿转让,需要准确了解各参与方的真实意图,如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认领亲子、赠与合同等。

为什么上述这三类

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因为这些事项都与公民人身有着密切的关系,同时也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相对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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