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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案例:
李先生与妻子王某多年前赴巴西经商,夫妇两人育有两个子女,大儿子(7岁)和小女儿(5岁);考虑到两夫妻经商奔波繁忙无暇照顾,所以两个小孩自三年前回国后就寄居在姨妈家中由其负责照看。现子女面临入学、医疗和生活等诸多现实问题,而李先生两夫妻身在国外无力顾及,怎么办?
案由分析:
上述案例是公证法律服务过程中经常接触到的一类涉侨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当父母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监护人职责及生活照料责任时,就需要委托近亲属或信任的第三方代为行使监护人职责。实务中,父母对监护权的委托意愿和受托人接受监护的意愿和具备监护能力是成立委托监护的要素。而对上述要素的确立,一般是通过办理委托监护的委托书公证和承担寄养监护声明书公证的方式来实现。
实务解决:
[委托监护、承担寄养监护声明书公证]
为处理国内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问题,当事人通过办理公证予以解决:1.如果人在国外的父母(如李先生两夫妻)是华侨,可以通过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委托监护的委托书公证或远程视频委托公证,将与未成年子女有关的入学、医疗和生活等监护职责委托给国内有能力的近亲属处理;如果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是华人,则需要到其所在国的公证机构办理上述委托公证并履行相应的领事认证程序后寄回国内使用。2.具备监护能力并接受委托监护的受托人(如小孩的姨妈)在国内办理承担寄养及接受委托监护声明书,递交有关部门(如出入境机关、学校)使用。3.相关境外的文书(如境的结婚证、出生证、公证书等)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程序后寄回国内使用。
相关法规依据:
第二十六条:【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委托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