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正式颁布前后,离婚冷静期是被广为诟病的一个焦点,专家和民间的呼声总是不在一个频道。所谓爱之深恨之切,今天我们就谈谈《民法典》实施后的离婚问题。
01《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民间俗称的离婚冷静期,指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02离婚冷静期是否限制了婚姻自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对于离婚冷静期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它是否限制了离婚自由。反对派认为它限制了离婚自由,支持派则认为它维护了婚姻家庭社会的稳定。
离婚冷静期是否限制了婚姻自由,我们可以尝试着从《民法典》本身找答案。
从上表可以看出,对于结婚,《民法典》明文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进行干涉,结婚的条件仅限定在:达到法定婚龄、双方未婚、不属于近亲结婚。婚姻登记机关已经取消了强制婚检,依据《民法典》即使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不管是否已告知对方,婚姻登记机关也会予以登记。结婚登记手续越来越便捷。
但是《民法典》没有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离婚加以干涉。在现实生活中,离婚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情,先是长期各种矛盾冲突,接着双方父母和亲戚的规劝说合,有的甚至单位也会参与调解。再加上此次《民法典》对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更符合我国“宁拆一座庙,不破一门婚”的传统。
离婚冷静期是否限制了离婚自由,笔者在此不予评价,只想说一句,离婚并不代表不能复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复婚跟初次结婚登记的手续一样便捷。
03《民法典》中一般情形下的离婚期限
离婚冷静期是否干涉了离婚自由暂且不管,但它最大的一个作用是通过对申请时间的限制客观上增加了离婚的难度,看下图。
04《民法典》中特殊情形下的离婚诉讼期限
此外,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同情形下的离婚诉讼期限有着不同的规定,也能从中感受离婚诉讼的不易。
(一)一方下落不明
1.先申请宣告失踪后提起离婚诉讼的
(1)《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4款: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应当准予离婚。
(2)《民法典》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
2.直接提起离婚诉讼的
(1)《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8调整)》第九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二)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以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军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四)对女方的特殊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05离婚冷静期存在的隐患
1.矛盾激化,不利于社会稳定
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除期限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区别:公开与否。双方协议离婚,除了到民政部门申请离婚登记外,其他无需公开,较好地保护了个人隐私。而离婚诉讼,只可以申请法院不公开开庭,其他均应公开。特别是送达,如若一方与父母同住,很难对家人隐瞒;如果一方下落不明,还应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告。而且裁判文书的公开上网,使得个人隐私权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
现实中,有的人不想让外人过多得知自己的个人稳私,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会不得不做出一些让步。由于离婚冷静期规定,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会导致离婚的主动权倾向于另一方,如若对方借此要挟提出种种不合理要求,反而不利于婚姻的解决,导致社会的不稳定性。
2.增加审判压力,浪费司法资源
离婚冷静期虽然将离婚申请延长了三十日,但是它不必然产生离婚的结果。为避免离婚冷静期带来的不确定性,可以预见,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会产生大量的离婚诉讼。协议离婚只要双方一致同意即可,离婚诉讼即便双方一致同意,还需要一方举证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一是当事人缺乏法律意识,没有固定证据的习惯,感情破裂有可能很难举证,二是法院出于维稳的目的,在当事人的施压下,也不敢轻易的判离。特别是一方以死相威胁,判决不准离婚就成了维稳的手段之一。
06结婚冷静期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审判实践,笔者认为,相比较离婚冷静期,设置结婚冷静期更为合适。一是从古代的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到现代的订婚、结婚,民间就已经有着相当长的结婚准备阶段的传统。二是结婚冷静期的设置,杜绝了闪婚的可能性,同时因为结婚不易更容易珍惜,相比较离婚冷静期更易维护婚姻家庭社会的稳定性。三是面对未来不确定的人生,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更容易导致恐婚症,反而与国家鼓励生育的政策背道而驰。
某位老师说:立法不是用来批判的,立法是用来解释的。言之有理,作为法律人,我们应该力所能及地为《民法典》的正式实施做出一点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