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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况
冯先生和罗女士的女儿准备利用假期随同祖母出国游学。因冯先生和罗女士工作繁忙,未能与家人同行,只能委托小孩的祖母作为小孩在出国游学期间的监护人。冯先生和罗女士到广州公证处申请办理委托内容为小孩监护权的委托公证。公证员对冯先生、罗女士及她们女儿的身份进行审查后,受理公证申请。
办理过程中,公证员根据法律规定进一步告知,“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并就委托监护中受托人的条件、职责要求以及委托监护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进行重点告知。在对委托书中受托人职责、受托人身份等进行重点审查后,公证员依法出具公证书。
典型意义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监护人在一定时期内因特定原因无法行使监护职责的,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行使。本案中,广州公证处遵循亲情监护优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基本原则,运用公证确认孩子在国外期间的监护和照管责任人,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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