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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甲公司拥有一项植物新品种权,该公司发现某市有人在未经其许可下疑似播种并销售上述植物新品种种子。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甲公司委托乙律所代为处理该侵权取证事宜,律所遂向当地公证机构申办保全证据公证。公证机构受理该公证事项后,即派员随甲公司委托代理人及员工到播种该植物的地块进行取样,并将该植物叶片样品送往丙地进行检测。
取样的地块位于山区,附近没有路牌等标志物,无法描述具体位置。因此在取样过程中,公证员对位置固定问题采取了一套综合辅助手段:(1)手机拍照尽量远近都拍摄,可结合视频及照片还原现场;(2)使用“某导航”等进行定位截屏;(3)借助手机“指南针”等确定方位或经纬度。上述辅助手段的使用方式和取证结果都在公证书中据实表述并作为公证书附件。因送检需要到异地完成,整个取样、送样过程需经过三至四天,所有环节中最重要的是确保取样、样品保管、送样等全过程均在公证机构监督之下。在取样完成后,公证员现场使用公证机构的封条及玻璃胶带对物品进行编号、拍照、装箱、封存,并将封存的样品带回保管。同时因送样需要经过飞机托运,为确保保全事实的真实性,公证处全程确保托运及取件每一步都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完成。此项公证的办理,帮助当事人锁定容易灭失的证据,避免了出现当事人日后维权举证困难的局面。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X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某(昆明)律师事务所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XX中心B座XX层
负责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万某某,女 ,一九九二年一月五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某(昆明)律师事务所委派其代理人万某某于二Ο一九年八月十七日向本处提出申请,称其代理了云南某种业有限公司知识产权诉讼的相关事宜,现为固定侵权证据,申请本处对云南某种业有限公司的员工张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采集叶片(取样)的行为和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保全方式为拍照及摄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公证员助理黄某某办理。二Ο一九年八月十七日下午,本公证员、公证员助理黄某某在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万某某及张某某的带领下来到云南省昭通市XX采石场附近的保全现场。现场由公证员助理黄某某使用自带HUAWEI Mate20 pro手机(型号:LYA-AL00、品牌:HUAWEI)上的百度地图软件进行了定位,并对手机上显示的定位结果进行了截屏。由张某某在玉米地的三个位置各采集十株样本,由张某某、万某某将采集到的三十株样品上的叶片分装并编号,并将两份样品放置于两个装有冰袋的泡沫箱内,一份标记为“备样”、一份标记为“送样”,由公证人员将两个泡沫箱分别进行密封。在上述过程中,由本公证员使用自带iPhone手机(型号:MQA62CH/A、品牌:Apple)对第一个取样地点进行拍照(内容详见附件二1-1至1-2);对第二个取样地点进行拍照(内容详见附件二2-1至2-2);对第三个取样地点进行拍照(内容详见附件二3-1至3-5)。由公证员助理黄某某使用自带手机对玉米地附近道路、取得的样品、密封后的样品进行拍照,并对张某某的取样过程进行摄像。
取样结束后,由公证人员将前述两部手机内现场取得的两张屏幕截图及三十八张照片导入了我处的办公电脑内,并进行打印,结果见本公证书附件一、附件二。随后,公证人员将前述手机内现场取得的三段视频资料刻录复制到了公证处提供的全新光盘内,共拷贝了一式四份,一份留存于公证处,结果见本公证书附件三。
兹证明上述取样过程均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黄某某的监督下进行;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定位截图打印件系手机现场定位截图并打印所得,内容与手机屏幕显示内容相符;本公证书所附照片彩打件系现场拍摄后打印所得,其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与公证书相粘连的密封袋内的光盘中的视频资料系现场拍摄所得,其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取得的样品经本处密封并加贴封条后,标记为“备样”的样品交由申请人自行保管,标记为“送样”的样品由本公证员暂行保管。
附件一:定位截图打印件两张(共两页)
附件二:现场照片打印件三十八张(共十九页)
附件三:密封袋一个(内有光盘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国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Ο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推荐理由
植物新品种权是最重要的农业知识产权,依法严格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对于激励种业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专家评析
保全证据公证是当事人收集有效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重要途径。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事实大多存在取证难、易消失、易篡改等特点。尤其是在此类证据的收集上,当事人仅凭自身举证困难重重,可能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定。公证机构介入取证并依法对相关事实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是当事人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