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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女士的丈夫周某于2021年去世了。周某生前是一名个体工商户,从事小本生意。
现在周某去世了,但他的个体工商户名下的银行账户内还有几万元存款无法取出。
银行工作人员告知郭女士需要办理继承公证才能取款。
公证过程
公证员了解到:个体工商户系周某在与郭女士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申请设立,营业执照上列明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周某生前经营该个体工商户的收益均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周某去世后,他的合法继承人为其父母、配偶郭女士及儿子小周,现该个体工商户名下的银行账户内留存三万余元的存款。
公证员告知郭女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该个体工商户是以周某某个人的名义登记的,在郭女士与丈夫周某二人对于该财产没有夫妻约定的情况下,该个体工商户经营期间所获得的收益为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一半为郭女士所有,另一半为被继承人周某的遗产。另外,因存款数额低于5万元,系小额遗产,可以通过申办小额继承公证。
郭女士知悉相关法律规定后,根据公证员的指导,提供了证明材料,并签署了承诺书等相关文书,公证员为其出具了公证书,郭女士顺利领取了存款。
公证员说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户”这一商事群体在我国占比很大,一般具有经营规模小、经营期限随意性大的特点,经营目的通常是为满足经营者的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实践中,个体工商户的财产与自然人经营者的财产一般高度混同,其名下的财产与经营者的个人财产竞合,经营者死亡的,个体工商户名下的财产可视为经营者个人遗产,可以办理继承权公证。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构成一般较为复杂,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在继承公证中公证员应核查财产归属情况,本着高效、便民的原则为当事人解决困难。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6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121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1122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1127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1151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1153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