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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是否可以代无法沟通的父母放弃继承权
【问题】
甲系乙的女儿且二人一起生活,乙另有一女丙。丙现因病去世,遗留有房屋1套。现丙的法定继承人欲办理房屋的继承手续,丙的配偶和子女找到甲进行沟通,希望甲劝说乙放弃继承权。甲没有异议,但因乙年逾90岁,听力完全丧失,系文盲且无法通过手语交流。甲欲代替乙放弃继承权,并就放弃继承权一事申办公证。
【请问】甲是否有权代替乙放弃继承该房屋的权利?
【解答】
就本案而言,乙听力丧失且系文盲,又无法通过手语进行交流,这意味着乙缺乏与外界进行有效沟通交流的能力。由于不能对外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乙就无法完全知晓自己行为的后果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监护人代理或者经其监护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当乙的行为能力有缺陷时,应当由其监护人对其行为进行辅助。
依据《民法典》第34条和第35条的规定,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非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中,如甲未被认定为乙的监护人,甲自然不能代理乙的民事行为;如甲被认定为乙的监护人,其以监护人身份作出的单纯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也是被法律禁止的。
内容来源:《民法典实施以来公证咨询答复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