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咨询网:抢在证据灭失前
本市居民李女士就职于北京某公司,该公司长期拖欠、克扣员工工资和福利,她多次与这家公司负责人沟通无果,为维护自身权益,她决定起诉该公司。由于担心这家公司一旦封锁、关闭她的个人工作系统后,很多重要的数据就无法打开,使得日后无法向法院提交重要证据。于是,她求助于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员张柏树及助理吴剑认真听取李女士叙述后,为防止相关网页灭失,她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建议她及时办理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以备日后向法院提交证据。李女士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和急迫性,当即决定马上办理。她赶回家,找出必要的证明材料后,下午一上班,就匆匆地返回公证处。在公证处专门电脑设备前,吴剑在李女士的配合下进行上网操作,登录了该公司的系统,并将系统中相关的网页数据一步步下载、截屏保存、实时打印,固定证据,李女士逐一确认后,在第一时间顺利地办完保全证据公证手续。傍晚,李女士心存感激地给公证员来电:“刚发现我的工作系统有关数据已被删除,幸亏及时做了保全证据,我心头的这块石头总算落了地。”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证据保全公证案件数量逐年呈上升趋势。其中,电子数据类证据保全在保全证据公证中占有很高比例,越来越多的案件依靠电子数据保全证据定纷止争。依据法律规定:“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当事人为有效防止证据灭失,使其权利有证据保障,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第一时间,就要保留好现有证据,及时通知公证机构,做好保全证据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