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具有涉及利害关系人多、调取所需材料难、办理花费时间长等特性,这就需要登记机构在办理该类业务时进行足够细致和专业的审查工作,既方便群众又依法登记、规避风险。
明确要件提交清单
不动产继承登记一般有三种情形:申请人在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凭公证书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申请办理非公证继承登记的。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时,需要提交相应的要件。
第一,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第二,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第三,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第四,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第五,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第六,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一般是指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证)。第七,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第八,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较为复杂、开具证明较多,工作人员在受理过程中必须做到一次性告知并填写补正通知书,初审后根据实际情况限时补正材料。
全面进行材料查验
做好现场查验工作。根据相关规定,查验时,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共同到场,并就以下事项进行查验:第一,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第二,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第三,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有无其他继承人;第四,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第五,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无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第六,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个人所有;第七,根据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其他情况。
在实践中,不少地区会要求查验工作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并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完成,以避免疏漏。
询问和记录。工作人员可就不动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齐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对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其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真实性等进行询问并做好记录,相关人全部签字确认。
在各地的登记实践中,询问的内容一般涉及以下方面: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被继承人生前的工作单位、死亡时间、婚姻状况;被继承人生前是否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对其内容是否有异议;被继承人共婚生几个子女、子女名字,有无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有无死亡的子女,有无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继承人以外是否有依靠被继承人扶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是否有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扶养义务的人,有无需要为其保留遗产份额的胎儿;被继承人的父母是否健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所提交的全部材料是否真实。
经询问和查验符合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进行非公证继承登记。
实践难点及工作建议
非公证继承登记工作的开展应严格履行审查程序。在实践中,非公证继承登记业务一般涉及先期预审、一次性补正再审、提请会商终审等阶段。在此过程中,有一些环节需要进一步理顺,在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尚未进一步明确的情形下,有的需要与相关机构沟通协商共同解决。
一是亲属关系证明。继承人或者被继承人档案信息不能相互印证亲属关系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是相对稳妥的解决方法。但依据六部委联合下发的通知,《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要求,公安机关、社区基层居委会等均不能出具此类证明。因此,亲属关系需要更加细致的工作来确认。二是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被继承人父母已经死亡的,需要提供死亡证明。但由于年代久远或者死亡人无墓地等原因,实际工作中申请人所提交的死亡证明往往不能载明被继承人父母姓名和具体死亡时间,影响证明的法律效力。三是婚姻关系查询。基于婚姻关系取得的不动产,涉及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但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产权证书中往往未能明确显示共有关系,一旦涉及继承登记,情形将更加复杂。统一登记以来,部门间信息互通共享的渠道日渐畅通,通过政务云早日实现跨部门、跨地域数据信息互通共享,即时便捷查询婚姻关系,将大大提高非公证继承登记的效率。除此之外,独生子女证明是否可以作为非公证继承要件,各种证明应该由哪些单位开具才有法律效力等问题也一直存在。
针对上述难点问题,必要时,登记机构可借鉴公证机构的成熟措施,优先做到以下几点以提高要件和材料的审核效率,规避登记风险。
第一,登记工作人员应对继承人提供的全部申请材料的形式和内容进行现场查验。无法现场查验的,需采取询问笔录、本人签署承诺书、向出具证明材料单位发函和电话询问等方式确认信息真实性。第二,非公证继承登记业务需求量大的地区,建议设立专门业务科室,抽调业务能力强、具备相关法律知识的人员进行办理。必要时成立非公证继承登记查验小组,每年对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和考核。第三,由于非公证继承专业性强、程序复杂、风险大等特点,加上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内容不够完善和细致,应尽快建立长效容错和赔偿机制。第四,为提高便民利民服务水平,可在官网等渠道公布非公证继承登记申请材料清单、质量要求和办理流程。继承人申请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所需材料。必要时可建立“一对一”服务模式,让群众少跑路。第五,做好非公证继承材料归档工作。非公证继承办理过程中询问笔录、承诺书、证明信、录音、录像等佐证材料,应及时进行归档,并由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以便于质量查验及后续查询工作,降低业务风险。第六,符合非公证继承登记条件的,要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15个工作日。